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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摘要)(2)

——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

——呼吁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在境内存储和处理。

——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

——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根据国家间协定解决。

——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

——信息技术企业不得利用用户对其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除出于维护用户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各方呼吁各国及各主体通过双边、地区协议及国际协定等形式确认上述建议,支持《“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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