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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副部长罗照辉:美国已成南海和平的最大威胁者(3)

《公约》是各方海洋法立场的微妙平衡。它对各海域法律地位、各国权利与义务以及主要海洋活动等做出了规范,是关于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一贯恪守《公约》,严格遵守《公约》义务。

另一方面,尽管《公约》极其重要,但它并非海洋法的全部,在其之外还有一般国际法。《公约》前言第8段明确表示,“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公约》生效后仍有运用其他国际法处理海洋争议的国际案例。此外,有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区域性规则或安排处理海洋主张重叠问题,如地中海相关沿岸国、里海沿岸国等。

客观认识《公约》的权威性和局限性,是对其进行正确解释和适用的前提。南海问题不仅涉及《公约》,还涉及领土主权,只有全面准确适用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才能求得妥善解决。

《宣言》和“准则”也应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遵守的规则。一些国家正在谈及“准则”的法律拘束力。这都表明《公约》不是海洋法的唯一法律文书。

第三,南海仲裁案解决不了南海问题,中国对仲裁案的立场是明确的、坚定的,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在领土主权等重大争议问题上,中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磋商解决,反对任何强加方案。南海问题涉及复杂的历史、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任何强迫方式都只会适得其反。

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南海仲裁案”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规范领土主权问题。关于海洋划界,中方已作出声明,排除仲裁管辖。中菲之间也已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达成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共识。仲裁庭无视中菲争议的实质,无视中国根据《公约》作出的声明,无视双方谈判磋商的共识,越权管辖、枉法裁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中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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