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记者 郑晋鸣 光明日报通讯员 孙好
12月13日是第五个国家公祭日。这一天,全国人民以国家之名,悼念在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深切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
81年前的今天,侵华日军侵入南京城,进行长达40多天灭绝人性的大屠杀,30万生灵惨遭杀戮,人类文明史上留下最黑暗的一页。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从记忆到共识,从共识到行动,公祭成为一种行动,一种宣誓,一种制度。今年11月2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今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开始实施。
真诚缅怀逝者凝聚和平共识
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确定后,国家公祭仪式受到全球瞩目,高规格的仪式活动呼唤一整套体系化、有针对性的保障。国家、省、市层面制定保障国家公祭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和现实需求。
为了让立法更好地表达民意,满足公众的需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实行市区联动。11个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召开76场座谈会,征求72个街(镇)、227个社区(村)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听取283名市人大代表、1347名区人大代表、16000余名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社区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共收集立法建议400余条。
“这份关于国家公祭日的条例是民意的表达。”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他们在条例制定前实地开展问卷调查,形成的《南京市公民“国家公祭”意识调查报告》显示,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保障公祭活动与场所的地方性法规。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本次立法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其中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严惩“精日”分子加强爱国教育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的“精日”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今年3月,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交议案提案,呼吁立法严惩“精日”分子。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南京调研《英烈保护法》,建议南京人大对国家公祭保障工作进行必要的立法。
“此前的法律缺乏专门针对‘精日’分子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的兜底条款予以惩戒。”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告诉记者,现在条例对于“精日”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对于“精日”行为,《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对违反以上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一天到一年从一馆到一城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看来,南京制定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在我国地方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从今年春季开始筹划到今年公祭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落实2014年全国人大设立公祭日决定的重要地方实践,具有极强的导向性和创新性。”张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他各国很少将国家礼仪行为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目前,《条例》是世界上对国家礼仪行为保障最为详尽的法律条例。
《条例》中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其他机动车、火车、船舶等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
张建军认为,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和突破,就是将国家公祭这个概念真正超出了公祭日当天和遇难同胞纪念馆的范畴,不仅立足于国家公祭日当天的保障,还着眼于国家公祭场所全年的管理和保障。“从管理角度说,这部条例实现了公祭日从一天到一年,从一馆到一城的突破,建立了对国家礼仪活动的长效治理机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人民的情感需求。”
《光明日报》(2018年12月14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