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推出26条措施持续为民营企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

2018-11-20 10:56: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做到系统辅导与专题辅导相结合,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按照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将开展新一轮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广泛收集涉税诉求。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拓宽一次办结事项。实现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2018年再压缩10%以上;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在税务注销等环节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如相关资料不全,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通知指出,积极推进电子办税,2018年底前,推出实施全国范围规范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财务报表转换等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优化版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司长饶立新介绍,在缴退库方面,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

为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渠道,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

此外,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通知强调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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