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5)

2018-11-16 15:59:18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与评论()人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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