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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为英烈送上最好纪念

2018-04-05 13:13:30  法治中原    参与评论()人

4月2日,方志敏烈士之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方志敏家乡代表等旁听了调解过程。两被告当场向原告鞠躬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由于两被告均态度诚恳,真诚认错,且方华清认为先烈的名誉不能用金钱衡量,他同意谅解并放弃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终于在这个清明节来临之前,以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圆满结案。

方志敏是江西省弋阳县人,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杰出的农民运动领袖。后不幸被俘入狱,在狱中写下了《可爱的中国》、《清贫》等感人至深的作品。方志敏烈士在狱中坚贞不屈,最终在南昌英勇就义,年仅36岁。青山处处埋忠骨。正是有无数个方志敏这样的烈士,用他们的无私奉献和流血牺牲,染红了我们的党旗和万里江山,才换来了共和国的今天,并沉淀为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精神之钙。

郁达夫在纪念鲁迅的大会上曾说:“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民族,一个有了英雄却不懂得敬重和爱戴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民族。”对于方志敏这样在新中国建国史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族英雄,作为后来人,我们今天能做的唯有深切的缅怀和纪念。

然而,“英雄雨打风吹去,太平岁月最蹉跎。”在今天的这个和平岁月,我们最应该警惕的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沉渣泛起,与西方反华势力沆瀣一气,玷污抹黑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及侵害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等民族英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一方面保护了英雄后人的感情不被伤害,另一方面也是向全社会发出了维护英雄形象的强烈信号。

这个案子,我们终于等到了一个公正圆满的处理结果,这无疑是在清明节前给烈士送出的最好的慰藉和纪念。但同时必须指出,不管什么理由,恶意诋毁民族英雄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属于非常严重的社会事件。它不光关乎英雄后人的感受,更是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伤害了全社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在一个连自己民族英雄的名誉都无法保障的社会里,何谈什么核心价值观建设。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离不开国民的参与,也离不开司法裁判的有效指引。人民法院的正义裁判,既是对英雄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维护和示范。树立英雄形象是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切实期盼,诋毁英雄阻挡不了党和政府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坚强决心。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加大对贬低英雄、丑化英雄甚至污蔑造谣英雄的惩治力度,形成打击刻意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丑化英雄的高压态势。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4条,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单独列出予以保护,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针对民族英雄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于少数人员或个别团体无端诋毁英雄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切实维护英雄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类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对拒不悔改的违法者要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保障民族英雄亲属合法权益,为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后盾。要努力凝聚全社会崇尚英雄、尊重英雄、谴责诋毁英雄行为的广泛共识,推动社会主义良好风尚的形成,要发挥好这类案件裁判结果正面宣传示范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真正在全社会营造一个缅怀英雄、尊重英雄、争做英雄的良好文化氛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诋毁英雄、恶意质疑英雄的案件,近年并不鲜见,形成原因复杂,这里面既有违法成本较低的因素,也有历史虚无主义和扭曲价值观长期累积的因素。面对这种现状和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对一个个类似案件的妥善审理,坚决避免“民族英雄流了血、英雄后人又流泪”的情况出现,坚决不让某些人恶意诋毁民族英雄的目的得逞!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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