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有效保证。正因如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要求。
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因此,对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来说,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
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要通过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推动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委书记自觉承担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推动各级纪委积极担负起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贯通、层层落实。
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管党治党责任包括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总之,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各级党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