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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焦德全、焦海鹏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焦德全、焦海鹏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房建洁、田磊、朱佳新、朱爱明等15人积极参加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琳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此,市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等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