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借款人高某与某平台在线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借得款项2万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5日,分24期归还。由于高某连续逾期未按时还款,为避免出借人的损失,该平台于2018年1月24日将该笔借款项目借款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4月24日,某资产受让公司共受让借款本金16950.36元及应付利息552.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向二中院主张其身份证系出借给其朋友使用,实际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二中院认为,该案借款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签订,其虽主张其身份证系出借给其朋友使用,实际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系被胁迫、欺诈情况下签订合同。高某应依法承担此案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法院查询、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高某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惩戒
被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近80%被执行人成老赖
“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系出于友情或爱情而出借身份信息用于网贷,与真实借款人关系恶化后,又未能及时解决网贷问题,从而引发债务问题。”梁立君表示,此类案件在执行案件中极为常见。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本身未能充分考虑身份信息出借后果;另一方面,网贷平台对身份信息核实缺少监管,也从侧面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此外,格式化电子借款合同本身存在不足或借贷人忽视其中争议解决条款;平台借贷存在将居间服务费计入借款本金、骚扰、欺骗甚至威胁的违规行为;网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借款人诚信缺失,面对执行案件选择逃避等也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
“二中院执行三庭近三年的159件网贷案件中,近80%的案件被执行人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有20%的案件因借款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而被动履行。”梁立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