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某自述,他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于是他找到朋友的亲属李某为他开车、帮他洗澡等。该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等4人均为“90后”,平时不仅照顾张某生活起居,还直接受其领导和指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1年6月,沁阳市某村部分土地被规划开发住宅小区,该村村委在组织拆迁期间,遭到村民阻拦。为顺利拆迁,该村村干部找到张某,欲借助其恶名出面“镇点”,后张某带领10余人到拆迁现场震慑群众,该村群众因慑于“拐某军”威势,敢怒不敢言,致使多名村民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012年9月,沁阳市某商场为重新整体出租,欲强行对商场内正常经营的商户进行清场,遭到众多商户强烈反对。该商场老板遂聘请张某为公司副总,雇用张某手下“小弟”为保安,在商场内为其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并给予其月薪1.6万元,委托其全权处理此事。张某带人多次与商户“谈判”,最终逼迫多家商户接受低价赔偿,撤离商场。
通过此类活动,张某及其手下不仅从中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同时,一个以张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犯罪团伙的“七宗罪”
该案被告人共有23名,其中,被告人张某及其领导的涉黑组织成员共有19人。除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窝藏等7项罪名,涉及犯罪案件18起、违法案件13起。
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张某辩解说,自己就是一个残疾人,生活尚需人照顾,根本无力实施犯罪,很多事都不是自己所为,更谈不上组织涉黑集团。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张某除了靠帮人讨债“平事儿”,把收取的好处费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外,还介绍组织成员与人合开赌场,一方面给组织成员增加收入,一方面从中抽取所谓“茶水钱”,并借此在赌场放高利贷,对方一旦还不起,就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逼对方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