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000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王永成并非刘汉指使、授意,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等观点,公诉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入手,条分缕析,进行有力的反驳。
如针对部分辩护人一直在追问被告人以及另案被告人,是否知道参加了一个组织,是否知道自己是在组织中工作,是否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相互认识,并以此为由提出黑社会组织不能成立的意见。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错误之处有两点:一是错误地将主观判断与法律判断相混同,二是错误地将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刘汉“大恶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质,进而一针见血地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这个'黑'本身就是地下社会,与主流社会对抗的意思,也不会有主流社会认可的组织形式。因此,问黑社会组织成员何时加入,参加了一个什么组织,属于'黑白'不分。”
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或是优秀的退伍军人、或是武校的学生、或是安分守己的年轻人,在他们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在每次违法犯罪都能被刘汉等人采用种种手段“化险为夷”后,让他们开始有恃无恐,甚至实施了罪行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在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从庭审活动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没有超出公诉人员的预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