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宪法指明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
胡兆森曾回忆,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当天,大会听取了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当大会宣读了修改过的宪法草案全文后,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场上每个人都非常激动,都兴奋不已,场面非常热烈。全场的代表都站起来,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宪法的诞生,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欢呼和拥护,老百姓都自发地上大街游行,高呼着拥护宪法的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12月底,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通过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在近3个月时间里,全国有1.5亿余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每一个条款。
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不仅使宪法的内容臻于完善,而且使宪法深入人心,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革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冯玉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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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21年02月18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