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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夫妻牵出为外逃人员跨境洗钱团伙 主犯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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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夫妻牵出为外逃人员跨境洗钱团伙 主犯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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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08:38:20 北京青年报

3月28日,彭耀辉受贿、洗钱案一审开庭审理。

除了弟弟,彭旭峰昔日下属、长沙地铁多名管理人员均已经先后被查。

暂时抓不到人,钱怎么办?

这里有个小知识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小伙伴表示,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逃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就无计可施了么?

这里就涉及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个规定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导致赃款赃物无法处理的问题。

前文我们提到湖南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夫妻违法所得申请,经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该院遂立案受理。公告时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岳阳中院将依法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权转归监察机关行使,那么,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就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

资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中国经济周刊》《经济观察报》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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