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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原副省长王铁之弟获刑 利用哥哥影响力受贿(2)

河南原副省长王铁之弟获刑 利用哥哥影响力受贿(2)
2019-06-04 15:09:15 北京青年报

利用其兄影响力转让探矿权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至9月期间,王某接受李某请托,利用其时任信阳市市长的哥哥王铁的职务便利,为李某参与信阳市平桥电厂改制竞拍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帮助,使其顺利收购平桥电厂。期间,王某指使李某,以李某控制的盛润公司的名义,出资200万元向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以下称地调三队)购买信阳市罗山县栈板堰铜矿探矿权,并约定盈利后给其分成。后经勘探确认该矿无开采价值后,二人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操作将该矿退回地调三队或转卖他人,所得200万元由王磊收取,作为李某给予被告人王某帮助收购平桥电厂的感谢费。

2007年至2009年4月期间,王某以盛润公司名义操作探矿权退回及转卖事宜,并最终于2009年4月利用其哥哥王铁(时任信阳市市委书记)影响力,在李某授权委托及协助配合下,以盛润公司名义将该探矿权作价200万元转卖,王某收取该转让款并用于炒股。

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3缓5

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罚金已缴纳,应在3年以下给予缓刑处理。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其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职务行为和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国家监委不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王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一审以王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责任编辑:李平书 C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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