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九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