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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莉代表接受采访
厉莉代表向记者介绍了她今年提交的议案。她说,金融监管原属中央事权,从2012年开始探索将一部分金融业务监管职责交给地方。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明确小贷、典当、融资担保等业务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但目前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中还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导致地方行使金融方面的执法权和监管权时,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厉莉也发现,金融案件审理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府院协同问题。“司法是一种事后评价,只能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事后评价来引导规范大家的行为,但如果行政管理能挺在前面,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她说。
在赴市金融局开展专题调研,并充分了解其他省份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后,厉莉提出了这一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范围、职责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授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等权力。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能明确,为地方金融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就越安全。”厉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