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立法保护已经较为全面,但是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怎么破?
早在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时就曾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所以说,谁要是踩“公共利益”这条红线,检察君第一个不答应,公益诉讼必将亮剑!
此处应有科普,啥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这些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缺乏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是唯一的法律救济渠道,是必不可少的公共利益“保护伞”。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守护公共利益。
还记得2018年7月6日那一期的新闻联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