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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草案规定: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草案第三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草案第三十二条)。
二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草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草案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