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首先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时候查企业家犯罪,企业家进去了,企业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最后企业家没有事放了出来,但是企业有事,甚至已经垮了,这对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取保候审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这里的“企业家”还应该有一个定义,不能说是老板就是企业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家。
其次,对行贿犯罪要严格依法认定。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但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把他们当行贿处理,违背了立法的本意。对于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被迫维护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定罪量刑时详加甄别,不得任意扩大行贿犯罪的定罪范围。
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签订了涉及股权转让或者重大资产转让的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我建议,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防止有人趁火打劫以及司法人员以办案为名拉偏架,更好地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
企业家经济犯罪案
罚没所得上缴中央财政
北青报:如此一来,会不会是给了民营企业家特权?
朱征夫:这并不是给特权,更不是网开一面。我们现在的刑诉法本身就是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但是执行不下去,因为很多办案人员把人放了怕承担责任,万一人跑了呢?万一串供呢?
其实,如果证据扎实,有物证书证,也不怕串供。再说逃跑,我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对社会危险性审查,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家毕竟不是暴力犯罪,有企业做担保,又有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可以说无处可逃。即使有个别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不影响整个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取保候审极大地保护了人权,维护个人生活不受影响,维护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