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钱塘江—飞虹路—奔竞大道—扬帆路—博奥路—利丰路—盈丰路—金鸡路—利一路—嘉润公馆西围墙—潮韵路—金鸡路的合围区域。
(三)新业路—之江路(含城市阳台)—香樟路及其延伸段—新塘河的合围区域。
(四)友谊新村大门口—友谊新村内南北向通道—友谊新村内东西向围墙—紫云饭店、龙宫酒店北侧围墙—杭大路—跑马场巷路口南侧横街面—跑马场路—黄龙路—曙光路—黄龙洞牌坊游步道—黄龙洞民俗园围墙—宝石山游步道—宝石山省档案馆围墙—省音乐厅南侧—曙光路的合围区域。
(五)西溪天堂紫金港路绿化带内侧—西溪天堂沿山河北岸—西溪天堂与西溪湿地水域分界线的合围区域,以及文二西路803号西溪宾馆入口—西溪宾馆西侧防洪堤—西溪宾馆南侧防洪堤—董湾防洪堤—董湾园区道路—文二西路801号董湾工地入口处的合围区域。
六、本决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6日。
附件:封闭管理区域禁止销售、运输、携带物品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封闭管理区域禁止销售、运输、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和军用、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军械、警械:警棍、电警棍、电击器、军用或警用匕首、催泪瓦斯、胡椒喷剂等;
(四)其他枪支、械具:样品枪、道具枪、射钉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炫目枪、防卫器等;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一)弹药:炸弹、炮弹、手榴弹、手雷、闪光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弹筒和弹药筒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非电导爆系统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其他属于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的物品;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其他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一)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大型水果刀、斧头等危险性刀具;
(三)强力弹弓、弓、箭和飞镖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四)大功率激光笔。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非安全火柴、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烟饼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高氯酸钾、高锰酸钾、过蚁酸、过醋酸、过苯甲酸、双氧水等。
五、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
(一)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蓄电池)等;
(二)毒害性物品:氰化物、汞(水银)、砒霜、毒鼠强、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三)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四)传染病病原体:鼠疫、布鲁氏菌、炭疽菌病毒、乙肝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六、危险生物
藏獒等大中型犬,蛇类、蜘蛛、蝎子等有毒动物。
七、毒品
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摇头丸、麻古等。
八、非法宣传物
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或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主义等内容的图书、标语、横幅、旗帜、传单等物品。
九、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