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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最高杠杆比例明确 合格投资者标准提高

2017-11-20 07:31:1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刘海军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大资管统一监管的时代到来了。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意见稿一出,市场人士纷纷对此作出解读。火山君(微信号:huoshan5188)了解到,在私募领域,此次新规主要体现在私募产品的杠杆规定和合格投资者认定两大方面。有私募人士表示,新规后,对私募而言,专业化的机构或将更加有利。

私募两大重点引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两个部分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一,就是关于私募产品的杠杆问题。

就分级产品设计方面,在新规中规定,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1、公募产品;2、开放式私募产品;3、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4、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另外,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上述杠杆比例规定要严格于现有私募规定,也就是说,以后私募公司在行情好时不能再通过多倍,如5倍或10倍杠杆放大收益了。

在此次资管新规中,对私募影响很广的另外一点就是对合规投资者门槛的提高。

资管产品划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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