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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严惩债券欺诈发行

2017-11-10 07:50:5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驳回上诉

震慑证券欺诈犯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以“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经审理查明,所有事实有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债券承销协议、投资者认购合同等凭证,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据证实,该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人章某某所提“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贵州省高院表示,经查章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系坦白,故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贵州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章某某作为圣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胡某作为圣达威公司财务负责人,积极参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检察机关未起诉圣达威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章建民、胡某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作为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责的首个判例,起到了公正处理一案、有效教育一片的社会功能,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既惩罚了犯罪,又保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该案有重要意义,表明司法机关已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品种认定为《刑法》第160条中的“公司债券”,从而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欺诈发行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于震慑证券欺诈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证监会、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各方共同参与,体现出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彰显出监管部门坚守监管本位,全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

从严监管

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证监会表示,圣达威案判决的最终作出,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始终如一,继续对交易所债券市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并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债券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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