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明确,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由于被监审的行业,大多是组织机构庞大、业务种类众多、关联交易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所以对监审能力的要求也很高。
丁杰以电网企业为例说,一般电网企业运营的往往是上万亿元资产,一个省网公司成本动辄上百亿元,监审结论每调整一个百分点,影响的就是几十亿元。“我国很多垄断企业都是特大型企业,比如一个省级电网企业的体量,在国外就是一个国家电网的体量。”她说。
工作量大,然而目前监审力量却不足。丁杰指出,和其他国家数百人甚至上千人的监管人员和机构相比,我国当前的成本监审力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队伍建设。
对于接下来如何推进成本监审工作,丁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紧紧围绕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行业,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办法。这三个领域中的一些重点领域已经制定出台了办法,但办法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需要总结和完善的地方。一些领域没有制定办法的,也要加快制定。
丁杰指出,要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的成本数据库和专家智库,利用大数据和借助第三方力量,研究探索行业成本监审审核的标准,提高监审效率和专业性。与国际接轨,研究建立适应垄断行业成本监管要求的行业管制的会计准则和成本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