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罚增加
倒逼机构加强自查
事实上,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频繁。《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将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一方面,信托公司与险企之间存在大量交叉持股关系,容易形成以股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另外,由于近年来各类金控平台不断出现,纷纷追求“全牌照”的资源平台,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同拥有一家控股股东的情况亦不鲜见。
《证券日报》记者查询保险业协会信息披露系统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多达五十余起,涉及金额可能超过200亿元。关联交易内容主要是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同时也有部分公司之间签订框架性协议、服务协议等内容。从关联关系看,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或其股东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形成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另外,亦有部分保险公司“借道”信托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资金,亦导致关联交易的形成。
整理上述信保关联交易信息来看,上述关联交易共涉及18家信托公司。其中,被认购信托产品数量最多的是国投泰康信托,泰康保险集团、泰康资管、泰康在线财产保险等公司合计认购国投泰康信托的信托产品合计超过40亿元。其中,泰康人寿于10月17日出资认购“国投泰康信托-凤凰12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金额为24.99亿元,约占该信托计划预计发行规模的1/2。除此之外,昆仑信托与中意资产、建信信托与建信人寿、华润信托与中英益利等公司亦进行了多笔信保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均在亿元之上。
某法律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不同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从最基本的概念来说,关联关系通常指向《公司法》第216条第四款:“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则是“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他表示,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存在问题,只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并履行监管要求的披露义务,就属于正常交易范围。不过,金融产品一般具有专业化、长结构链条的特征,容易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