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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录”新规实施前 保监会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

2017-11-01 07:25: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双录”新规实施前夕保监会再念紧箍咒 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在“双录”新规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为该规范性文件的落实加了一把火。

10月3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回溯保险销售过程、细化录音录像要求、推荐销售用语等进一步细化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的要求,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要求保险销售可回溯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在今年7月份,保监会就已经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确定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如今在《办法》即将实施前夜,保监会再次发声,对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身份、地点、录制内容等提出要求,足见监管层对其重视程度。

18条3方面规范“双录”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通常称为“双录”。

今年7月份,保监会曾对保险“双录”工作进行发文规范,也正是此次下发的《办法》前身。《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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