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资产证券化在产品结构设计不断创新,投资主体和发起机构类型不断丰富和扩大,也成为ABS大发展的重要推手。”郑凯文表示,近年来,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及消费金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步推广,循环池结构设计得到广泛应用。
值得关注的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机构类型更加丰富。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加速渗透资产证券化市场,越来越多的民营融资企业涉足ABS市场,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互联网公司等更加积极地寻求ABS市场的融资机会。
此外,政策层面的推动,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提档升级的重要外部因素。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定。我国资产证券化时代正式开启,资产证券化业务均由审批制迈入了备案制。
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郑凯文认为,尽管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等方面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有待改善的地方。
“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应从法律法规支持、信息披露两方面着眼。”郑凯文认为,在法律法规上,应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售过程的合法属性,完善行业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突发风险事件情况,通过立法和法规政策的完善,强化已出售资产的破产隔离支持以及破产隔离的法律属性,从而减小行业发展风险。
其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也是当前亟待完善的领域。针对目前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挂牌转让制度,交易场所的管理部门可在政策以及技术方面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拓展底层资产以及资产转让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材料覆盖范围。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郑凯文表示,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对于笔数众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介机构要在投资者对尽调信息有较高信任度的前提下,提高尽调效率,以便整体缩短项目周期。在证券化项目存续期间,各中介机构如何保证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实时监控和信息披露,也是行业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郑凯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