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的法律对税收的基本要素作了规定,而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往往需要实施条例来细化和明确。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征管事项等作了细化规定。“环保税法的实施有赖于实施条例,为了减少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尽可能地完善。”刘尚希说。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7月底结束征求意见,目前正式的条例尚未发布。业内人士建议,实施条例应在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以更好地促进环保税法有效实施、落地。
创新“协作征管”模式
作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新税种,环境保护税与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其他税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环保税法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相比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环保税法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十分明显。环保税法本身才28条,但附表多达6个。在污染物方面,包括61项水污染物、44项大气污染物,还涉及水污染物的pH值、色度、氧值等10种,合计115种污染指标,另外还有4大类固体废物。专家认为,多种污染物和指标都需要测算、计算以及监测,比一般税收征管中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等指标要复杂得多。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管理与环保监测、核定等,需要构建有效的协同机制才能保证环保税的征管。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七大类工作任务。“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收,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为此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各地地税、环保部门着力加强协作,开展数据共享、信息移交等工作。“我们同市环保局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就多项合作事项达成了共识,并开展实地调研,走访燕山石化、现代汽车等重点企业集团。”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唐学军介绍。此外,广东地税与省环保厅多次就数据移交开展商讨,省环保厅已在9月份提供第一阶段排污费缴费人基本信息;江西新余地税与环保部门协作,对全市2012年至2016年排污费的征收数据、重点征收对象、污染物监测方式等涉及税基核算的问题作了摸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