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二、“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超期任职。二是未制定出台董事信息报送制度。三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表决重大议案的情形。四是未制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五是董事会未建立专门的战略规划委员会,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但未明确具体职能。六是审计委员会授权经营层公开招标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授权手续不完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监事会2016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二是未及时向保监会报送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经营管理层运作不规范。一是近三年内只对三级机构的高管人员实施过任中审计,对二级机构以及总公司的高管没有实施过任中审计,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二是审计责任人兼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领导职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未制定专门的年度任务分解任务和落实措施并报董事会,没有形成明确的任务分解和报请董事会审议的工作机制。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人数不足。二是审计责任人未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过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是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不完善。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未实行延期支付。三是未制定违规发放薪酬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