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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化集团招股书数据多处不一致 扣非净利不足3000万闯关上交所

2017-10-16 22:22:5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在公司利润并不突出的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壶化集团此次IPO申报的竟是上交所主板。

此前有市场传闻称,IPO“内部标准”把创业板年盈利3000万元、主板和中小板盈利5000万元作为报材料的基本条件。净利润意味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历来都是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重要硬性指标。

尽管3000万的净利门槛虽不是企业申报IPO绝对的硬性指标。但从今年IPO被否的数据来看,净利润在3000万以下过会难度仍然较大。如7月12日被否的三家首发企业里,爱威科技和江苏联动轴承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均未超过3000万元,分别为2604.28万元和2894.63万元。

壶化集团携扣非净利不足3000万元的业绩闯关上交所主板,将面临不小的压力。

3次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存多项违规行为

据招股书披露,壶化集团在报告期还存在被3次行政处罚及违规的行为。其中,2013年4月19日,因金星化工占用壶关县龙泉镇马驹村和修善村集体土地被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139.95万元。

2014年8月19日,因金星化工民用爆炸物品外包装上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规定粘贴电子标识,长治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对金星化工处以罚款10万元。

2016年10月26日,因壶化爆破太焦铁路神农隧道项目火工品的运输车辆与运输证所开具的车辆不符,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规定,长治县公安局对壶化爆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6]000673号)并处以罚款5万元。

此外,由于与境外客户合作模式、在出口贸易经验不足以及公司业务人员疏漏等多方面的原因,报告期内,存在对方实际支付金额与公司报关金额不一致的情形。201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就上述事项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民爆物品相关事宜的复函》,认为壶化集团自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对缅甸的出口业务存在报关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规,在发审委的反馈意见中,也要求保荐机构对壶化集团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彻底纠正做出说明。

壶化集团还存在2次增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行为,1998年3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69万元,1999年4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70万元,壶化有限该次以自有固定资产增值调增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012年8月底和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金方式对2次增资进行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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