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持股行权的广度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查阅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2017年8月以来,投服中心扩大持股行权的广度,扩展持股行权的范围和频次,以股东身份集中行使查阅权,已查阅公司41家,覆盖上海、广东、安徽、重庆等12个辖区。查阅发现,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存在董监高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会议程序不合规,档案保存环节不完善等问题。此外,公司章程不合规、上市公司不配合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问题也普遍存在。
对于上述问题,投服中心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部分已经有相关规定,只是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投服中心会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之处。也有部分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成文法本身的缺陷,虽然暂时未有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存在明显不完善的地方。对此,投服中心也会告知相关法理、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及其他上市公司比较完善的做法。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配合查阅,认真听取投服中心指出的问题并承诺及时落实整改,并且普遍认为,投服中心行使股东查阅权,可以从专业、积极的角度监督上市公司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及早发现并改正包括三会运作在内的治理问题,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能力。
到目前为止,对于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投服中心主要是现场告知并提出完善建议,针对少数上市公司采取发送书面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表示,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司法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原标题:投服中心密集开展现场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