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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保险产品“变身”信用保证保险 东海航运领监管函

2017-10-11 07:18: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网贷平台快速发展推动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壮大。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较高,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障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作为非传统的创新险种,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既“爱”又“怕”,而涉足其中的保险公司数量一再攀升。

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设置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准入门槛。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

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保监会向东海航运下发监管函,一方面是公司该业务超出了批准范围,另外也是出于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防范的考虑。”

航运保险业务经营尴尬

资料显示,东海航运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金10亿元,总部设在浙江宁波市。东海航运是国内首家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公司发起人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016年12月,东海航运宁波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相继获得保监会批复。

作为一家专业化的保险机构,东海航运官网显示,其致力于强化航运保险产品的开发,在传统船舶、货运保险的基础上,研发更加丰富的航运、物流及其他高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航运货物保险、航运责任保险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其官网目前的产品介绍,在其三大产品体系中,船舶保障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等;货运保障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保障包括海事请求保全责任保险、海事强制令责任保险。

根据监管函,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名义注册的“航运运费保险”,被监管认定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不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对于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不同,庹国柱解释称:“责任保险针对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后者是可以追偿的。”

庹国柱表示:“从公司拓展业务的角度来看,近年来航运保险不太景气,行业相关业务萎缩难以做下去。相对于车险等其他财产险,航运保险的技术含量又很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年报显示,受限自身经营险种限制,公司仅经营船舶保险、航运责任保险、航运货运保险,且均为承保亏损。其中,船舶保险保费收入为4024万元,承保亏损2811万元;航运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2441万元,承保亏损1485万元;航运货运保险保费收入1032万元,承保亏损6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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