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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银行治理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7-10-07 07:11: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第二,完善“三会一层”架构,加强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履职评价。明确银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责权利的分配,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对董事和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增强董事会权威性和独立性,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事项,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经过董事会批准;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会议召集、讨论、决策的流程,内容和程序都要依法合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和顾问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持一定比例的专职监事和外部监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对管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第三,加强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根据集团公司为纯粹股权投资机构或具体从事金融业务的区别,采取差异化的公司治理要求和管理模式;按照透明、简单、可理解的原则,简化集团内部的股权和组织架构;以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为基础构建集团治理架构,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建设集团内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架构;充分考虑分行与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在统一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情况下,实行差异化的内部管理模式;尊重境外法律体系和银行治理实践的差异,确保境外金融机构自身及集团公司对其管理模式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建立集团内各分子公司及境内境外公司间的防火墙,境外机构的法律主体从以分行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属地注册和经营的子行为主。

第四,充分考虑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利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特别是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人利益高于股东利益。培养和爱护员工,使企业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银行成为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健康运作的典范,坚守住风险底线,把不发生大的风险事件和不亏损作为最大的社会责任。贯彻落实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使银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与国家利益及监管要求有机统一。

第五,将党的领导与建设内嵌于公司治理。国有商业银行不仅担负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而且是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相结合,将加强党的建设纳入公司章程并贯彻落实。 (原文来自:经济日报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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