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2018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排查对象是谁?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排查对象是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依据本次建行的公告,调查对象也是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于2017年7月1日前在该行开立过相关金融账户的客户)。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换言之,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CRS与中国居民无关:一方面,近年来,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人;另一方面,CRS不仅仅只在中国实施,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资料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都进一步承诺实施CRS。比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这意味着,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类为其在中国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另一类为其在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税收居民。”
许晓扬表示,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来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或华人;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