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晚间,科融环境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写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了会议议案”。然而,公司监事会主席王豫刚却公开对外表示“本人未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有关预案,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此外,对于公告所披露的“董事郑军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也被郑军证实为不实内容,郑军通过王豫刚发声,“本人于今日(9月11日)才获悉科融环境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
对于上述与张永辉“被辞职”相似的乌龙事件,科融环境的回复则颇为“简单”,公司表示,因为工作疏忽,上述议案漏发给了公司监事,且公告中误将发出通知日期写成9月7日。
公司同时表示,由于前述疏漏,导致公司监事未能收到议案,不过科融环境认为,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董事会议案无需监事审阅通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给江苏证监局的回复中,科融环境并未对是否涉嫌信披违规作出正面回应,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此前则对记者表示,公告中谎称监事会主席已审阅,属于信息披露违规,不影响决议效力。
不认为存在“单位犯罪”
对内,科融环境目前内部管理混乱;对外,公司还涉及一起法律诉讼,且前述诉讼同样涉及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今年9月22日,科融环境对外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而事实上,早在今年7月份,科融环境就收到了这份起诉书。对此,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涉嫌单位犯罪被地方检察院起诉而未披露的事项。
对此,科融环境回复称,今年7月,公司的确收到当地检察院下发的起诉书,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起诉书的被告人包括科融环境原董事长贾红生、原财务总监彭育蓉等四人,被告单位则是科融环境,诉讼代表人为张永辉。
根据科融环境的披露,该诉讼事项与公司原董事长贾红生、原财务总监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相关。此外该事项发生在2013年11月~2016年3月期间,即科融环境目前实控人入主之前,科融环境表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地检察院下发的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科融环境并不认同,记者了解到,在今年7月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公司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已致函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部分员工通过先借款,后适用发票冲抵借款从而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则是行贿,比如高管行贿为了公司的利益。”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而职务侵占是没有单位犯罪的,只有个人犯罪,上市公司是扮演受害人的角色”。
此外,对于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科融环境表示,由于公司当时正处于新旧董事会秘书实际工作的交接期,导致工作疏忽,所以未能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构成了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为此公司可能受到当地证监局的监管或者谴责等。”王智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