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底前,研究出台《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统一缴存财政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标准。
——2018年6月30日前,研究出台我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效益。
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2017年底前,完成我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福建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
——2018年底前,研究出台我省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优化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流程,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