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6月,丽岛新材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1.25%。丽岛新材招股书指出,由于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占资产比例相对较大,如果产品或原材料价格随着铝锭价格大幅下降,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货款难收诉讼缠身
丽岛新材招股书披露了公司的3起重大未决诉讼。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3起诉讼主要涉及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预期货款、加工费。
1、公司诉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原告)因与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合同货款2,641,508.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2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2、公司诉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丛文滨加工合同纠纷案。
因与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丛文滨(被告二)发生加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加工费3,227,363.73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6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货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等。2016年6月,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一支付原审原告1,724,502.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016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7年1月,发行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
3、公司诉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钟俊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原告)因与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钟俊浩(被告二)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2,766,985.9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11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就所欠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达成和解,被告于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月底每月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8年2月起至2018年10月底前每月支付货款15万元,于2018年11月底前支付剩余货款116,985.94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被告与发行人达成的自愿调解协议正在正常履行中。
除了上述3起招股书披露诉讼,据《天眼查》,丽岛新材还有多起合同纠纷诉讼,均系丽岛新材向客户追讨合同款。
4、丽岛新材与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2017年2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成都科文节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59009.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丽岛新材与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上海毅知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和车辆,其公司帐户银行存款792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9481元,余款782724元已交付申请人收取。另尚余19424元未执行到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6、丽岛新材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驻辉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巧燕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950号判决:被告上海驻辉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724,55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7、丽岛新材与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40号判决:被告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294.48元。
8、丽岛新材与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丽岛公司起诉称,2011年,被告从原告处陆续购买各种规格的铝板等材料,由被告相关人员签收。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240171.39元,于2011年12月底全部付清。然被告仅于2012年2月21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100000元,余款140171.39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0171.39元及利息15000元。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58号判决:被告杭州振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171.39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4882.01元,合计人民币550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丽岛新材与广东高丽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8月24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04民初2554号判决:一、被告广东高丽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5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