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
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
近期媒体曝光“套路贷”的数量突增。一些法律界人士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套路贷”犯罪基数很大,曝光的只是少数。近年来,“套路贷”何以多发呢?
一方面,“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老百姓收入增加,经济活动频繁,有了‘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概念。然而,很多人虽急用钱,但不具备向银行贷款的资质,尤其是一些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容易成为诈骗行为人下手的对象。”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主徐卫平律师说。
另一方面,近两年经济形势对中小企业产生很大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吃紧,也会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
“套路贷” 和高利贷的区别
于是,社会上有一群人,专门盯上了家中有房或钱的年轻人、老年人,时刻准备把钱借给他们。
“社会上‘老赖’那么多,这些人之所以主动拿钱向外借,就是有把握能‘赚’回来。这些人一旦得手,收益是极高的。”阮齐林说。
“我身边被骗丢房产的当事人不少,有一个还因此陷入自责,身患胃癌丧命。”徐卫平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徐卫平说,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千差万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轻信骗子说的话,认为放贷人言而有信。殊不知,骗子承诺的“不会难为你”“有事好商量”“长期合作”等等都是空口白牙,说了不算的,只有写下来的黑纸白字才是无法改变的现实。
“我在实践中遇到的当事人,他们感到最为惊讶的,是到期还钱都还不上,欠款快到期了,找放贷人还款,放贷人手机关机,人去楼空,找不着人,结果过了没几天,人家反过来自动找上门来,说你怎么到期不还钱?”徐卫平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年轻人(学生)和老年人成为主要“被害”对象。一是因为他们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二是对诈骗犯罪的法律意识也不强;三是自身有借款需求,比如老年人有房子,经济不宽裕需要钱,学生也需要钱。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套路贷”的程序设计是非常复杂的,犯罪行为人也会编造一套听上去非常合理的说辞来应对质疑,让受害人疏于防范。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立章律师建议,老百姓在借款的时候要尽量远离高利贷及一些不规范的贷款公司,确实迫不得已,在办理借款或者涉及相关文件签署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
除了此次公布案例的上海地区,根据媒体的报道,“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尤其是沿海和发达地区比较多,这些地方经济相对活跃,借款和融资需求较多。
既然“套路贷”诈骗行为社会危害大、影响大,为何还是不断有人上当,且没有被有效打击呢?
“套路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如何区分是高利贷还是诈骗?如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何证明贷款的虚假等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方面有时候争议会很大。”滕立章律师指出。
此次上海高院也对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做了分析。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首先就表现在,行为目的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另外,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手段方法、侵害客体和法律后果方面的不同。
刑事打击五大难点
过去此类案件很少被视为刑事案件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套路贷”的气焰。
彭新林认为,对于“套路贷”的打击存在5大难点。
一是发现难。
“套路贷”的发生发展通常有潜伏期。一般情况下,只有侵犯了被害人权利时才会案发。有些人只是被骗了钱财也就自认倒霉了,并不会报警;而且套路贷有很多合法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
二是立案难。
滕立章律师指出,因为有看上去形式完全合法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受害人往往手里没有任何证据,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中的“套路”,往往造成案件难以刑事立案,相反却在民事诉讼中屡屡败诉被判赔款。
“放贷人敢如此明目张胆的诈骗,一方面肯定是由于骗子们受到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界限不太好界定。”徐卫平律师说。
“民事领域中的欺诈和刑事领域中的诈骗在形式上是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专业人员的眼中,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通俗地讲,欺诈是指行为人因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意思表示瑕疵而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而诈骗则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直接掠夺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套路贷案件中的骗子们就是钻了过去民刑交界处的“空子”,给自己套上民事纠纷的外衣,实施刑事犯罪的勾当。”徐卫平介绍。
上海高院此次公布四个案例的重要意义也是在此。
“刑事诉讼要打破骗子们假借民事纠纷行骗的黄粱美梦,一方面通过刑事审判打击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另一方面也教育普通民众,让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会自我保护。”徐卫平说。
三是预防难。
引诱受害人贷款,通过很多手段有意让受害人违约,再去法院起诉被害人还款。流程上披着“合法外衣”,怎么去预防是一个问题。
四是追赃难。
五是定性难。
这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比如说起意者、策划者、组织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是其他一些协助者,比如负责跟受害人谈判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维护平台运营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可否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何处理?
此次上海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将协助犯罪行为人的律师定罪为诈骗罪。
徐卫平说,律师也是人,也可能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误入歧途。犯罪分子想要通过合法形式实施非法行为,肯定需要律师事先订立相关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事后通过民事起诉、强制执行等诉讼程序套取被害人的钱款、房产。犯罪分子取得了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其破坏性更大,因此对于此类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国家处理一个,我们律师拍手称快一个。
对于普通民众,徐卫平律师认为可以做到的是“不轻信,不放弃”,犯罪分子虽然骗术手段层出不穷,只要老百姓不贪小利不上当,那么再高的骗术也无用武之地,而且被骗后坚持报案,那么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就会更好。
预防应放在前端
徐卫平律师认为,老百姓在借款时,特别应该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务必向有相应金融资质的公司借款,借款前可上工商局的网站查询公司信用状况。第二,务必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款协议原件、对方身份账户信息复印件、转账凭证等。第三,万万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对方承诺的事,要落在书面,写在借款协议中。还有最最重要的就是遇到要求你虚签借款金额的,绝不能继续合作,更不能轻信对方进行虚签。”
滕立章律师认为,对于“套路贷”诈骗的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前端。
“套路贷案件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相关贷款机构缺乏必要的严格监管。对民间借贷尤其是各类经营性的贷款公司,不能比照其他一般性公司,其监管手段应该更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应当涵盖日常的具体业务内容,对于违规的处罚也应当更为严厉。”滕立章说。
彭新林也指出,应从防范角度入手,减少“套路贷”发生的可能性。
“工商,银行等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搞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犯罪的目的,资金可能会有异动,工商部门有行业监管的职责,银行部门发现资金反复有异动,也可以进行监管,这些部门有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发现违法后也可自行处理,比如工商部门可将公司注销。”彭新林说。
此外,“对于“套路贷”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对它的定性、量刑,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作出明确。”彭新林建议,此类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会使公安机关的立案、审查、起诉,法院的量刑更有据可循,对打击此类型案件起到促进作用。
在司法方面,建立专业化的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比如法院、检察院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培养通晓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
彭新林说,总之,应该综合治理,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刑事打击只是一个方面,提高自身的防范和法律意识才是最基本的,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