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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生活化”更具诱惑力欺骗性

2017-09-13 07:26:2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一位受害人气愤地说:“所谓的总部、物流公司,到现在荒草一片,一砖一瓦都没有,展览的东西都是租来的,有的领导被请来参加活动,以为是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反倒成了他们的‘托儿’。”江苏南通受害人徐女士说,部分领导干部为企业“站台”,不料竟成了骗子“帮凶”,使无辜群众上当受骗。

汉口银行行长朱永彤认为,非法集资企业集资方式隐蔽、迷惑性强、交易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善于包装,通常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向社会公众树立和宣传其“正面”形象;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一般在集资初期,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因涉及法律主体较多、格式合同专业性强,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

防止“假金融”伤了“真创新”

业内人士呼吁,“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涉及的面广人多,经济损失不易追还,还容易出现投资人“抱团维权”。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联合打击、纵向规范指引,从立法层面彻底整治涉众型金融犯罪。

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建议,公安、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打击机制,在鼓励创新之余加强金融监管,严防集资诈骗风险,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关口前置,提高准入门槛。基层干部认为,非法集资如滚雪球,早期介入几乎不需要行政成本,越是介入晚,其涉众处理成本越高,建议加大打击非法集资跨部门协调力度,对广义类金融企业执行事前审批。

专门从事金融创新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近期,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暴露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弊端。由于行业准入没有门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大搞非法活动。应尽快推动证券法的修订,明确界定哪些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通过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前置措施,制定“负面清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否则势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伤害政府公信力,使群众对互联网创新失去信心。

重庆银监局法规处处长何秋云建议,涉及资金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哪怕是广义的,还是应当事前审批,涉众以后处理成本很高。具体而言,对高管、资本金等应严加管理,不能在这些灰色地带让高杠杆无人约束,同时赋予银监部门从事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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