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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马科技七项财务数据打架 改制股权转让书被指伪造

2017-09-13 07:11:2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报告期内,皇马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206.71万元、13,710.24万元、9,936.98万元、14,730.32万元,均高于当期净利润。2017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836.99万元。

  运费金额矛盾销售数据虚增?

据环球网报道,皇马科技分别于2016年5月和2017年6月发布过两版招股说明书,其中均包含2014年和2015年度的经营和财务数据,但是对比这两版信息披露文件的数据,却存在明显差异、令人费解。

该公司在其2016版招股书中披露,2014年和2015年度的销售费用支出金额分别为3415.14万元和4389.85万元,而2017版招股书则披露这两年销售费用分别为2998.58万元和3749.08万元,分别相差了416.56万元和640.77万元。主要差异产生于运费科目,2016版招股书披露这两年运费支出金额分别为2817.22万元和3711.43万元,而2017版招股书则披露这两年销售费用分别为2400.66万元和3070.67万元。

也即皇马科技在前后两版招股说明书中确认的2014年度和2015年运费支出均存在数百万元差异,而且都是2016版招股书确认的运费金额较高,而2017版招股书确认的运费金额较低,两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到底哪一版招股说明书数据才是真实的呢?皇马科技披露的2017版招股书是否存在隐瞒运费支出、虚增利润的问题。

不仅如此,由于销售费用披露金额存在差异,导致了皇马科技前后发布的两版招股书中,针对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2014年和2015年发生额也存在差异。但是从审计实务来说,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依托于银行对账单,通常不会出现变化,那么皇马科技的现金流差异又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也令人担忧该公司所披露现金流量数据的真实性。

招股说明书第238页披露,皇马科技在2014年向客户“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销售减水剂2437.82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为1.79%,并使之位列皇马科技当年第9大客户的位次。

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是在2016年4月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根据该公司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4年向皇马科技采购金额仅为1414.45万元,这与皇马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相比,少了上千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皇马科技所披露的2014年对华烁科技的销售金额当中,有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并未得到客户方的确认。

在两家公司披露的购销数据当中,必然有一家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不是皇马科技虚增了销售收入、进而虚增利润,就是华烁科技隐瞒了采购金额,那么真相到底又是哪一个?

  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据投资快报报道,截至皇马科技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松因涉及合诚化学职工持股会2004年股份转让纠纷被陈洪海等7人起诉,7名原告称未签署过任何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职工持股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页为他人伪造。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7名原告不具备共同的诉讼标的,驳回起诉。七名原告代理人现已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7年7月王金芳以同样理由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松,王伟松为皇马科技的法人代表,持股62.9%。

据了解皇马科技先后多次受让浙江皇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合诚化学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皇马化学有限公司等多项专利和注册商标,相关转让手续是否完成成为不定因素,更有可能存在更多没被披露的利益关系。

专利一直以来是化工行业独有的资产,如果公司研发投入不足或不能持续成功开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新产品,或者因人员、技术流失等因素导致公司整体研发实力下降等情况出现,则公司将面临技术开发能力下降进而影响整体盈利能力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皇马科技上市前与合诚化学或不单单是股权的纠纷,技术的泄露,人员的流失将成为最大诟病。王金芳在皇马科技上市之际对其起诉,将成为皇马科技上市后最大的负面消息。 

招股书披露:“2017年4月14日,原告陈洪海等7人起诉被告王伟松、李永翔、马夏坤、虞松青、颜加良、陈炳云、黄国富(王伟松等7人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受让方),并将发行人及合诚化学列为第三人。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其自始至终未曾签署过任何股权转让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一直以来认为是职工持股会会员,2004年职工持股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签字页为他人伪造,要求判令职工持股会于2004年11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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