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努力,投保制度已经成型,投保理念生根发芽,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也逐步落地,投资者保护步入了全链条贯彻落实、更加重视实质保护的新阶段。一方面,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制度基础更为扎实;投资者保护的组织体系、赔偿救济制度和方式不断丰富,方式方法更为多样。另一方面,投保要求贯彻到了股票发行、退市、并购重组、公司债券、再融资各个环节,防线前移,严把“产品关”。同时,围绕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等各项基本权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实质保护。
比如,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了匹凸匹、康达新材、上海绿新、安硕信息、海利生物、鞍重股份及“ST大控”等7起维权案件的诉讼工作。
当然,投保行稳致远还有待制度基石的进一步夯实、投资者“安全网”的不断升级。首先,不断完善与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在正在推进的证券法修订中,投资者保护制度有望作出专章规定,增加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法律救济渠道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同时,期货法、私募基金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管理条例等多部证券期货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公司法、刑法的修改工作也在研究推动中。
其次,完善投资者权益损害赔偿救济制度,提升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比如,进一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推动法律修订提高处罚标准;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相关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授权有关单位代表投资者利益进行诉讼,健全代理人报酬激励机制。
此外,应加强投保与日常监管的无缝衔接,强化全链条贯彻投保要求的“硬约束”,划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红线。比如,有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以此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除了法律保护、监管保护,投资者保护更重要的是自我保护。这有待于市场各方主体凝聚合力,不断推进投资者成熟,推进A股市场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