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全国股转公司已经在去年9月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通过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提出了与上述条件类似的要求。
其中包括,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不得出现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情况,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不得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等。
操作中,负面清单管理的相关要求已成为各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公司遴选、立项的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指引修订中摒弃了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吸收了市场主体普遍接受且对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有利的部分要求,如将营业收入指标纳入营运记录要求等,《指引》正式实施后,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不再继续适用。(记者 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