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宁波富达公告中指出的该地块仍在耕种,尚有争议的表述,法院判决书认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涉案宗地按现状土地条件交付,场地平整等费用由原告承担等,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土地以“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形式出让,原告以此为由拒绝签收《土地出让书》等行为证据不足。
影响:上市公司盈转亏
9月6日,记者致电宁波富达董秘办公开电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如历次公告所示,公司将继续上诉,后续情况仍不确定。
资料显示,宁波富达创建于1989年,1996年在上交所上市。2009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培育的“宁波市大企业(大集团)”之一。其商业地产核心项目为宁波天一广场,其经营模式有出租、自营、联营,可出租面积14.88万平方米(不包括自营和联营面积)。
不过,最新的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6亿元,同比减少48.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57万元,同比减少79.20%。
宁波富达表示,此次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但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年末需对相关地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值为7.89亿元,截至8月末该地块的账面金额为11.4亿元,预计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51亿元,影响公司净利2.63亿元,本事项将会导致公司今年由盈转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