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朱永强和刘新红的个人信息及朱永强的罪名和审判情况,其犯罪行为是否与发行人相关,其入股原因、股权形成过程、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刘新红与朱永强的关系,刘新红代持的原因,朱永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新增自然人股东的入股原因,发行人每位自然人股东的背景信息,是否为公司员工,有无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其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股份、信托持股情况,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进行全面核查,并核查历次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过程中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五条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的要求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