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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017-09-05 21:46:5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记者温济聪)记者从深交所获悉,今日发布《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362期》,具体内容如下:

  1.问:投资者咨询,深交所对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1条规定如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问:某创业板上市公司咨询,其司控股股东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目前其司要选任独立董事,请问选任的独立董事能否同时在其司控股股东所在的香港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问:投资者咨询,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达到多少时,深交所会暂停该证券的融资买入?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6.1条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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