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ICO监管上,存在一定争议。
张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央行曾探讨过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等相关技术,对央行和金融办而言,最重要的是保证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控制金融风险;经信委、工信部和科委的职责在于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所以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行业的发展看法也并不相同。”
她进一步解释,对ICO项目监管而言,如何判定公司或团队假借“ICO之名”行非法集资之事是监管方所关注的。
实际上,有一些比较明确特征可以看出问题,比如有一些平台ICO了一个项目,发行了某一种数字化货币资产,然后又在自己的交易平台交易,这就是典型的“自融”行为。
“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ICO发展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和媒体应该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普及教育。”张华称。
初夏虎指出,事实上,我们看到监管方面还是拥抱区块链技术的,因为作为新兴的金融科技技术,区块链可以在很多方面都有应用价值。所以我认为适当监管、跟随国外监管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独树一帜的封杀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