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优惠政策,还需具体操作和企业自律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更多适度的优惠政策,是国际社会的一种主流做法。
比如英国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达到230%,大型企业只有130%;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的税收抵免率为43.5%,大型企业为38.5%。
“相比于大型企业,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给以‘加强’的税收优惠,而且优惠力度在不断提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国的政策调整正在与先进国家靠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执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薛薇表示,“作为三年周期的一个阶段性政策,如果执行的效果比较好,建议变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薛薇建议,未来的政策完善应考虑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投入前期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要经历超过5年时间才能逐步盈利,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更大地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
政策的执行体现“放管结合”,虽然政策主张各中小企业积极按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及信息更新,但是对于企业作假与失信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院长汪斌建议,各中小型企业应尊重规则、严格自律,以便充分利用政策提供的宽松环境提升自身研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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