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办法》的出台主要有哪些意义?
答:从总体上看,《办法》对提升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构建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体系。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精神,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思路、监督管理对象、机构设立和管理方式、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内容以及法律责任,在新形势下都有了新要求。《办法》按照新要求构建了新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新原则,明确了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协会的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划分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分工和职能,细化了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新监管体系的建立,厘清了资产评估行业有关主体的运行规则,使资产评估行业有关主体在规则的框架内运行。
二是建立了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办法》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协会如何保障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激发全体评估专业人员的创造力和创业热情,推动评估行业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内容,对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独立性、集团化、职业风险金等作为机构自主管理范围,在备案管理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挖掘资产评估机构自身潜力,加强资产评估机构质量和风险防控,鼓励评估机构多元化发展和做优做强做大。《办法》明确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和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供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估领域协调体制。资产评估法立足我国评估行业实际,创新性地按照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的现行体制,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规范,要求对行业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在明确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特别注重资产评估财政监督管理与其他评估领域行政监管的协调。在备案管理方面,规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要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在行政检查方面,规定有关财政部门可以联合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方面,对投诉、举报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建立会同处理机制。协调制度的设计不仅满足了行政管理“不冲突、不越位”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有利于整个评估市场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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