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铁路运输业
23
4.4
道路运输业
677
1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7
30.1
其中:水利管理业
183
11.8
公共设施管理业
2227
32.1
教育
383
8.8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4
34.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0
10.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7
-26.5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指标解释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2、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3、调查方法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一部分,其调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一致,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