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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3)

2017-04-13 13:21:17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九、相互保险组织应通过定期召开经营情况说明会、会员沟通会,以及接受会员上门调研咨询等形式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交流,充分保障会员的信息知情权。

十、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参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进行关联关系认定,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参照“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进行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相互保险组织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初始运营资金、注册地、名称、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董(理)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理)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七)主要发起会员发生变化;

(八)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相互保险组织的重大诉讼、仲裁,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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