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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无”小店乱象纷呈 法律存在盲区惩治难(2)

2017-04-12 09:50:26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炜也表示,由于社交平台不是购物平台,并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购物平台连带责任,因此事后维权十分困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此条款。

更让人吃惊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也以微商为名从事不法勾当。在之前屡屡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难发现,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成本只有10元左右的面膜,层层加价到200元。微商所发送的买家秀图片,大多是经过PS的美图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谓交易记录截图都是通过软件伪造的。由于采取“层层代理”的机制分销商品,经营利润和风险一并转嫁给了最底层的代理。“这种销售模式,微商成功的要素不是销售了多少产品,而是发展了多少‘下线’,已经涉嫌传销!”

法律存在盲区惩治面临诸多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没有市场经营主体,只是代买、代销的关系,目前法规处于空白,不仅监管和维权有一定难度,还衍生出大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但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微商们选择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行业规范未能形成,导致微商交易混乱而缺乏约束,信用难以保障。不仅如此,作为初具商事主体形式的交易主体,微商还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而微商的利润一定程度上来自于税务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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